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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用友软件分公司:税务总局再出利好!这一项增值税可以不用交了

发布时间:2020-10-27 10:09
发布者:用友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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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出台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根据公告,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发布的该项政策如何理解呢?什么是“金融商品转让”?股票“买入价”如何确认?新规定又会给企业带来什么影响呢?
 
一、“金融商品转让”是什么?

        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


二、股票“买入价”如何确定?

      金融商品转让的应交增值税应税=(销售价-买入价)*税率。

      无偿转让股票时,销售价好确定,但是想要知道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还必须知道买入价是多少。

       对于非限售股票,买入价就是购入股票支付的价格,但不包括购买股票支付的交易费用和相关税费。对于以不同价格多次购买持有的股票,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但对于持有以下规定情形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入价。金融商品的买出价是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