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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山西用友软件提示!5月增值税申报必备

发布时间:2019-05-07 19:15
发布者:用友软件
浏览次数:
     不知不觉愉快的五一小长假已经结束好几天啦!本月是增值税新申报表执行的第一个月,这也就意味着5月1日起增值税申报表将发生变动。还不会申报的财务小伙伴也不要方,跟服宝一起来看看申报表的变化、注意事项、填报示例以及填报易错点。

01

重点提醒

关于这三个公告,划重点:
 
1. 税率调整(16%→13%;10%→9%);
 
2. 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不再分两年抵扣);
 
3. 增加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计算抵扣);
 
4. 增加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计算抵扣);

02

 

一图详解增值税申报表变化

03

 

申报表填报示例及注意事项
 

一、税率调整:16%→13%,10%→9%
 
1. 销项税率的调整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实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
 
①销售货物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1300元;
 
②对4月1日之前已确认收入但未开票的某项业务,按照原税率16%补开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00元,税额160元。
 
分析:前期确认收入时需要在当期就确认并申报销项税额,也就是在“未开具发票”栏填报销售额和销项税额。5月份补开发票时,就要对应冲回“未开具发票”栏中的收入及税额,否则会形成重复纳税。
 
填报示例:附表一
 

 

(为了更好理解下图示例列出了计算过程,实际申报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由开票税盘中的数据为准,并且不支持手工修改,我们需要填的只有“未开具发票”栏)


2. 进项税率的调整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实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份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一批草莓,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1张,发票上注明买价5000元。4月份一半直接出售,一半用于深加工草莓酱(13%税率货物)。
 
分析:
 
①取得收购发票计算抵扣:在购入当期按照法定扣除率9%填报,填列在附表二的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5000*9%=450元
 
②购入后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的农产品可以加计扣除:在领用当期将加计1%的部分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税额”栏(该批农产品总共扣除的扣除率为9%+1%=10%)=2500*1%=250元
 
(注意: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填报示例:附表二


宝小贴士:畅捷通“好会计”已支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啦!目前软件已根据政策要求,在增值税申报版块的附件更新了新增值税税率,无需手动更改,填写申报十分方便。

二、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不再分两年抵扣
 
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例:
 
某一般纳税人截止3月底,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还剩余 2万元,4月份购买一个商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不含税金额100万,进项税额9万。
 
分析:
 
①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以后的任意一个月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②需要填列第2栏和第9栏,第9栏只做统计,实际计入合计数的是第2栏中的数据。
 
填表示例:附表二


三、增加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实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所属期发生以下业务:
 
①销售部门报销市内打车费用,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不含税金额1700元,票面注明税额51元;
 
②员工报销差旅费,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行程单1份,票价800元,燃油附加费50元;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高铁车票1份,票面金额300元;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1份,票面金额150元;
 
分析:
 
业务①进项税额=51元
 
业务②进项税额=(800+50)÷(1+9%)×9%=70.18元
 
业务③进项税额=300÷(1+9%)×9%=24.77元
 
业务④进项税额=150÷(1+3%)×3%=4.37元
 
合计金额:1700+850+300+150=3000元;合计税额:51+70.18+24.77+4.37=150.32元

★★★需要填列第8b栏和第10栏,第10栏只做统计,实际计入合计数的是第8b栏中的数据。
 
 
 
四、增加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实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设立,当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数据如下:
 
①国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210万元
 
②本期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5万元,上期留抵税额6万元
 
③2019年1月份购入商铺一间,1月份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票面不含税金额100万,税额9万,截止到4月税款所属期,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还剩余 3.6万元
 
分析:
 
计算销售占比:210/(210+100)=67.74%>50%,符合规定的占比。
 
计算销项税额:100×13%+210×6%=25.6万元
 
计算进项税额:15+3.6=18.6万
 
(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①计算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8.6×10%=1.86万元
 
②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1.86-0=1.86万元
 
③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25.6-15-6-3.6=1万
 
④比较:一般计税方法下需要缴纳的增值税1万<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86万。以抵减应纳税额为零为限,加计抵减额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结论:本期应纳税额为0,结转下期的加计抵减额=1.86-1=0.86万
 
填表示例:
 
附表一




★★★根据填表规则: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第19栏“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表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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