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用友分公司:10月纳税征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
发布时间:2020-10-16 08:53
发布者:用友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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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能抵扣的4项服务
主要指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4项服务取得的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贷款服务主要因为对居民存款利息未征税,因此对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难以准确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用于非正常损失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 用免征等于特殊和非生产经营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原因如下:
(一)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及其他应税行为,并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也就不能抵扣税款。
(二)业务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因此规定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都不予抵扣税款。
(三)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兼用情况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政策规定可以全部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首先我们来看看可以抵扣的是哪些凭证。
4 取得的抵扣凭证不合规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首先我们来看看可以抵扣的是哪些凭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桥、闸通行费以通行费发票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五)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六)完税凭证: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不符合要求的非合规凭证或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