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用友软件:以下6种情形免征资源税
发布时间:2019-09-07 08:45
发布者:用友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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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3.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3.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4.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