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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用友软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跨年常见问题处理

发布时间:2019-12-26 09:04
发布者:用友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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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发票属于跨年发票?
 
答: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情况: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第二种情况: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第三种情况: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跨年可以作废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三、预付的房屋租金,如何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